为保证学院印章使用的合法性、严肃性和安全性,制定如下规定。
一、本规定所指印章,包括“西安外国语大学英语师范学院”和“西安外国语大学教育学院”印章(简称“学院行政印章”);“中国共产党西安外国语大学英语师范学院委员会”印章(简称“学院党委印章”);院长、副院长、书记、副书记个人姓名印章(简称“院长印章”、“书记印章”)。
二、“学院行政印章”及“学院党委印章”使用管理规定
1.“学院行政印章”及“学院党委印章”由学院综合办公室负责保存、使用与管理。
2.本院教师有关一般日常性业务工作材料、报表,需加盖印章的,按规定到学院办公室履行登记、批准后盖章;重要文件、报告、材料及财务凭单等需经有关学院领导签字批准的,应签字批准后再加盖印章。
3.学生有关请假条、证明、介绍信、成绩单等材料盖章,需按规定经相关负责人核实认可。
4.如有特殊情况“学院行政印章”及“学院党委印章”需要拿出学院办公室交他人使用,需经学院院长或学院党委书记批准,由使用人前来领取,按规定监管使用,并对使用期间印章安全负责;印章使用完毕后,及时送还学院办公室。
5.涉及以下情况的不得用印:(1)涉及个人财产、经济、法律纠纷等方面的材料;(2)未经院领导签发批准的材料;(3)非本院教职工或与本院工作、业务无关的材料;(4)空白材料。
6.用印时,必须审阅用印内容,检查审批手续,发现印件内容有误或批准权限不符,严禁用印。
三、“院长印章”、“书记印章”使用、管理规定
1.使用“院长印章”、“书记院长”用于公务,除已经过院长、副院长、书记、副书记授权或签署的文件外,须经本人同意后方可用章。
2.使用“院长印章”、“书记印章”的批准、登记手续同“学院行政印章”、“学院党委印章”。